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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人注意事项
【受理范围】
    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通过市委、市政府“网上信访”网站或电子邮件所反映的情况、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。
    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第十四条:信访人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,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:
    (一)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    (二)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;
    (三)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    (四)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、派出的人员;
    (五)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。
    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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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办理程序】
    群众网上信访——市信访局交办——相关镇、街道或部门、单位承办——承办结果报市信访局——市信访局审核后回复信访人。
【办理期限】
    简单的信访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;需要进行调查处理、协调的信访事项按照《信访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在60日内办结,情况复杂的,可再延长30日。
【注意事项】
    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内容客观真实,简明扼要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并准确填写信访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职业及住址(单位)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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